阳光易贷案新增2人获刑:1人被责令退赔投资人损失364万元
小贷 新金融探案 · 2019-01-30 09:03:53
继终审裁定8人被判罚之后,阳光易贷案又新增公司股东何某及理财经理管某2人获刑被判。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注意到,被告人管某被责令退赔投资人损失人民币364万元。去年12月底,金融虎曾报道,江苏P2P平台阳光易贷非法吸存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实控人及法人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另有7人分别获刑1至3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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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探案 1月30日消息,继终审裁定8人被判罚之后,阳光易贷案又新增公司股东何某及理财经理管某2人获刑被判。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注意到,被告人管某被责令退赔投资人损失人民币364万元。去年12月底,金融虎曾报道,江苏P2P平台阳光易贷非法吸存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实控人及法人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另有7人分别获刑1至3年不等。


据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2年7、8月份,被告人何某与时某、刘某、黄某、韩某(已判刑)等人合谋,设立公司并通过加盟“阳光易贷”P2P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从事资金拆借业务从中牟利,并对各人职责进行分工,后至“阳光易贷”P2P平台进行考察。考察归来后,何某、时某、刘某、黄某、韩某等人以股东身份,在常州市武进区X镇XX广场X幢XXXXX、XXXXX、XXXXX、XXXXX等地设立常州天与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又先后成立江苏与时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春之蕊苗木有限公司、江苏春韵江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点时成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顺时针股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自2012年11月以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上述公司为载体,纠集沈某、张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向社会公开招募了被告人管某等50余人为理财经理为其提供业务推销,谎称采用“阳光易贷”P2P平台模式为他人提供投资理财等服务,以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年化收益率为7.5%-15%)的回报并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举办讲座、客户联谊、参观游览、在媒体发布广告、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方式诱骗社会不特定人员820余人至上述公司投资,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并被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公司运营费用支付、拆借他人赚取利差及投资经营盐城富雅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至案发,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667万余元,实际吸收存款本金15590万余元,偿付本息7749万余元,造成投资者损失8344万余元。


其中,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底,被告人何某担任常州天与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公司与社会不特定人员110余人签订委托理财投资协议,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58万余元;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管某担任上述公司理财经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11人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1万余元,实际吸收本金692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391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管某分别退出40万元、17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管某分别退出60万元、1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管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且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何某、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判定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管某退赔投资人损失人民币3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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