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P2P基石在线E财富案情:未兑付13亿余元,涉6900余人!
小贷 新金融探案 · 2019-05-28 08:48:58
截至2015年11月23日,基石易贷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52亿余元,涉及9300余人,其中未兑付金额人民币1.53亿余元,涉及1600余人。


新金融探案 5月28日消息,近日,一份判决书披露了武汉基石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的涉案案情。判决书显示,从2014年7月成立,截至2015年11月23日,该平台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52亿余元,涉及9300余人,其中未兑付金额人民币1.53亿余元,涉及1600余人。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注意到,该平台背后的华氏地产集团和武汉财富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案金额更是庞大,实控人李某等人的非吸金额超过43亿余元,共26人因涉案被判罚。


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李文华为控制、管理武汉华氏地产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氏地产集团)、被告单位武汉双龙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双龙某公司)等企业,成立中国华氏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氏集团),并先后聘用被告人王汉祥、李怀斌、叶泽明等人在华氏集团任职,并协助其管理华氏地产集团、被告单位双龙某公司等企业。


2011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单位双龙某公司为解决其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的中华城项目(下简称中华城项目)资金周转问题,由双龙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文华、双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汉祥、被告人李怀斌等人共同商议,以包租返利、到期回购的方式利用中华城项目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先后通过媒体、传单等途径进行公开宣传,将中华城项目的地下车位以地下物业(商铺)的名义对社会公众销售产权,以销售房产份额的形式将地上物业(商铺)的经营使用权对社会公众转让,在地下物业产权销售和地上物业经营使用权转让的同时要求购买者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以支付委托收益金的名义向购买者支付年化收益8%至10%的固定回报,并约定委托经营合同到期后购买者可以要求被告单位双龙某公司原价收回或继续委托经营。在被告人王汉祥及作为双龙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被告人沈竣勋等人的指使下,由被告人张瑛作为中华城项目地上、地下物业销售的负责人要求被告人方燕梅等人组织销售团队,按照上述方案,将中华城项目地上物业的经营使用权、地下物业的产权对社会公众转让、销售。截至2015年11月,被告单位双龙某公司共向2000余人销售、转让地上、地下物业(商铺)4060套,非法吸收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9.44亿余元,其中未兑付资金共计人民币9.34亿余元。


2012年9月,被告人李文华、王汉祥、李怀斌、叶泽明、陈胜等人为解决双龙某公司、华氏地产集团等企业的资金不足问题,先后共同谋划,通过被告人陈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武汉汇丰联银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汇丰公司)设立由被告人陈莉娜负责管理的深圳市汇朋联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汇朋公司)来设计私募基金产品,并先后授意被告人费斌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武汉财富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财富基石公司)、被告人李文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武汉基石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基石资本公司)作为平台销售上述私募基金,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达到上述目的,被告人李文华等人授意被告人陈莉娜、桑温、朱泽明发起、设立、管理私募基金产品,授意先后担任基石资本公司副总裁、财富基石公司副总裁的被告人沈竣勋实际负责,并授意担任财富基石公司策划部总监的被告人李爽负责相关基金产品及财富基石公司的对外宣传以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其间,被告人李莹、罗方辉、方燕梅、万鹏、张志新等分别作为基石资本公司及财富基石公司管理人员,指使在财富基石公司下属门店分别担任相关负责人的被告人陈俊杰、熊璐、吴某、许文轩、万维等人,通过媒体、传单等途径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违规销售上述私募基金。2015年3月,为规避行政部门的监管,被告人李文华等人又授意成立深圳诺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诺安信公司)用于收购汇朋公司设立基金产品的收益权,并通过武汉基石在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基石在线)网站武汉基石亿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的E财富网上平台及财富基石公司各门店进行公开宣传,以出售诺安信公司收益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至2015年11月,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21.41亿余元,涉及8900余人,其中未兑付资金合计人民币13.28亿余元,涉及6900余人。


2014年7月,被告人李文华、王汉祥、叶泽明、李怀斌等人共同谋划,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以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成立互联网金融管理中心用于统筹、管理华氏集团各线上平台的运营,由被告人桂翔、方保华分别担任互联网金融管理中心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随后在被告人李文华等人的授意下,由被告人陈劼带领团队设计、开发P2P平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并成立由被告人陈劼、方保华分别担任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武汉基石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基石易贷公司)运营上述P2P平台,通过财富基石公司各门店和互联网线上进行公开宣传和销售。上述被告人利用上述P2P平台,虚构以被告人朱泽明等人为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标的并承诺按规定的年化收益给予投资者固定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至2015年11月23日,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52亿余元,涉及9300余人,其中未兑付金额人民币1.53亿余元,涉及1600余人。


公安机关于案发前就财富基石公司以违规发售私募基金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对被告人李文华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李文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经被告人李文华决定先后以华氏地产集团的名义于2015年11月12日至11月23日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反映该公司以及关联公司以出售私募基金、P2P融资、地上地下商铺包租回购等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并产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后将被告人李文华抓获,被告人李文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嗣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汉祥等25人到案,上述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文华、王汉祥、叶泽明、陈胜、陈莉娜、李文萍等人自愿处置被告单位双龙某公司的自有资产并予以变现,用于退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截止2018年1月31日,被告单位双龙某公司已筹集涉案全部集资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4.16亿元,并自愿向集资参与人返还集资款项合计人民币23亿元,尚未领取集资款合计人民币1.17亿元元。


综上,被告人李文华、王汉祥、沈竣勋、李怀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3.38亿余元;被告人陈胜、陈莉娜、桑温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1.41亿余元;被告人叶泽明、李文萍、费斌杰、朱泽明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3.93亿余元;被告人李莹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7.45亿余元;被告人张瑛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44亿余元;被告人罗方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8.3亿余元;被告人万鹏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3.07亿余元;被告人张志新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64亿余元;被告人方燕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51亿余元;被告人陈俊杰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6亿余元;被告人熊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23亿余元;被告人吴姣霞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9亿余元;被告人许文轩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6亿余元;被告人万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0.45亿余元;被告人李爽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2.3亿余元;被告人桂翔、陈劼、方保华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52亿余元。



原审判定:被告单位武汉双龙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文华等26人分别被判处了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以10万至50万元的罚金。被告单位武汉双龙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退缴赃款人民币116846218.10元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清单附后)。


原审被告单位武汉双龙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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