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案启动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 北京市公开67个登记点
小贷 金融虎 · 2019-06-26 03:23:21
今日,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北京市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和“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根据通告,北京市将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对“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集资的户籍在北京或经常在北京居住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各涉案省区市按照属地原则设立核实登记地点,核实登记地点将由各涉案省区市发布通告公示。


金融虎讯 6月26日消息,今日,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北京市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和“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根据通告,北京市将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对“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集资的户籍在北京或经常在北京居住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各涉案省区市按照属地原则设立核实登记地点,核实登记地点将由各涉案省区市发布通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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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告,北京市设置了67个核实登记地点,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居住证明的集资参与人于2019年6月28日10时起,可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预约核实登记地点和时间。集资参与人应提前将其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本人名下的收款账户信息、充值及提现金额等信息准备好,核实登记工作人员将逐项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实、采集、登记。


“e租宝”案的北京市域内的集资参与人可及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及通告,按照要求前往相应的核实点参加信息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次核实登记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数据基础,未进行核实登记的,将以司法审计结果确定受损金额,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集资参与人尽量预约核实登记时间,核实点将优先为当日预约的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公告,不具有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经常在京居住证明材料的集资参与人,请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具体事项请关注户籍所在地省区市发布的核实登记通告。


同时,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显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以下简称“e租宝”案)涉财产部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e租宝”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


根据公告,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信息核实登记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集资的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各涉案省区市按照属地原则设立核实登记地点,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其辖区内的集资参与人予以核实登记。核实登记地点将由各涉案省区市发布通告公示。


通告原文:


北京市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简称“e租宝”案)涉财产部分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日前发布公告开展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本市将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开展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为方便集资参与人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现将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时间、核实登记流程、核实点分布及对应区域、联系电话通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核实登记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全市各区同步启动、开展现场核实登记工作。


二、核实登记地点


集资参与人可关注通告附件中67个核实点所属辖区、具体位置及联系方式,及时携带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应的核实点就近参加核实登记。


三、核实登记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以及能够证明在本市长期工作生活的外省区市受损集资参与人。


四、核实登记流程


核实登记流程包括网上预约、现场排队、信息核实录入(身份核实、集资数据确认、收款账户采集)、信息确认签字等环节。对充值与提现金额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现场工作人员初审、确认。确有证据证明集资信息和审计信息不一致的,将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复核。集资参与人应听从核实点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流程参与核实登记。


五、携带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核实登记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到其经常居住地核实登记的,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近半年纳税证明等证明在本市经常居住的材料(原件)。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除提供上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或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确认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法院生效判决(公证文书)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到集资参与人所属的现场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核实点工作人员登记继承权利人身份证号码,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登记第一个到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的继承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返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各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2.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对充值金额、提现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核实登记时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明集资情况的证据材料。


3.收款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携带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准备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网点名称等信息。


六、预约方式


本市集资参与人在6月28日10时起,可通过微信扫描通告随附的二维码预约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核实地点和核实登记时间。


七、注意事项


1.此次核实登记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数据基础,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核实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不具有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经常在京居住证明材料的集资参与人,请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具体事项请关注户籍所在地省区市发布的核实登记通告。


3.集资参与人尽量预约核实登记时间,核实点将优先为当日预约的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


4.请参加核实登记的集资参与人按照公告和通告的要求进行核实登记,遵守核实登记现场的秩序。


5.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核实登记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6.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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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以下简称“e租宝”案)涉财产部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e租宝”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现将信息核实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


二、核实登记对象


信息核实登记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集资的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


三、核实登记地点


各涉案省区市按照属地原则设立核实登记地点,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其辖区内的集资参与人予以核实登记。


核实登记地点将由各涉案省区市发布通告公示。


四、核实登记内容


信息核实工作人员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核实、采集、登记:


1.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3.集资信息:充值金额、提现金额;


4.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及开户网点名称。


五、核实登记手续


参加核实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应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人名下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到相应的核实登记地点办理核实登记手续。


集资参与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核实登记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到其经常居住地核实登记的,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或纳税证明等证明在本地经常居住的材料(原件)。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上述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继承权利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时,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要求以各涉案省区市通告规定为准。


六、法律风险提示


集资参与人应按照本公告和所在省区市发布的通告要求进行核实登记,未进行核实登记的,将以司法审计结果确定受损金额,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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