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一般不纳入失信名单
监管 消金行业 小贷 金融虎 · 2020-01-02 15:15:32
最高法今天(1月2日)上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据最高法官网发布,最高法今天(1月2日)上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意见》指出,要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在《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在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方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另外,该意见中的部分规定让执行更具“温度”:如各地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如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近亲属去世等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等。

 

《意见》17条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再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


此外,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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