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虎讯 11月25日消息,近日,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规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贷款业务,强化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防范合作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外部传染风险,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通知》要求,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对照通知要求,对本单位与第三方合作贷款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和第三方机构风险评估,对存在问题隐患的应及时整改,确保存量业务于2020年底前整改到位,对未能完成整改的存量问题应说明理由并制定整改计划。新增业务应当符合通知相关要求。
金融虎注意到,根据《通知》,各小额贷款公司与各类第三方机构合作应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合作范围,明晰权责边界、强化风险管控,严格规范管理、坚持规范透明,维护客户权益。第三方机构是指在开展贷款业务时,与小额贷款公司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抵押评估、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在准入退出机制方面,一是应当建立覆盖与各类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准入标准,认真开展尽职调查,甄选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健全、核心技术成熟、系统安全稳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二是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机构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审核确定。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额度控制,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严密管控业务集中度风险;三是应当持续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第三方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每年应当至少对第三方机构评估一次。合作期间如发现第三方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或存在涉黑涉恶、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暴力催收、严重侵害客户利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在合作范围规范上,各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将授信审查、授信审批、风险控制、合同签订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借款人相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最终审核责任,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同时,应当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第三方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
在风险管控方面,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严格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反诈骗等要求,确保借款人的身份数据、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防范冒充他人身份、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等行为。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同时,要严防第三方机构出现以下行为:将承接的外包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未经允许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标识等,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销售误导、违规展业;违规向借款人做出承诺、保证或担保等;指示、授意、放任或帮助借款人伪造资料;截留、挪用借款人资金
在客户权益方面,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合理控制综合融资成本,并通过网站、公告等适当形式向客户告知直接向本单位申请贷款的程序和息费水平。不得强制要求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机构申办贷款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转嫁本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经营成本;不得以贷收费或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收利息。
此外,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通知》全文:
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严格规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贷款业务,强化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防范合作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外部传染风险,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厦门市金融放贷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覆盖与各类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准入标准,认真开展尽职调查,甄选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健全、核心技术成熟、系统安全稳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
(二)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机构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审核确定。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额度控制,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严密管控业务集中度风险。
(三)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持续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第三方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每年应当至少对第三方机构评估一次。合作期间如发现第三方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或存在涉黑涉恶、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暴力催收、严重侵害客户利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二、规范合作范围,明晰权责边界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以及第三方机构承诺配合各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
(二)各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将授信审查、授信审批、风险控制、合同签订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借款人相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最终审核责任,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第三方机构以外,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
(四)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同时,应当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第三方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
(五)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各小额贷款公司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
(六)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产品要素说明、借款合同等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第三方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三、强化风险管控,严格规范管理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稳键开展贷前调查、审批和放款等操作,严禁仅凭第三方机构信用,降低标准或放弃标准发放贷款,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而放松风险控制。
(二)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严格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反诈骗等要求,确保借款人的身份数据、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防范冒充他人身份、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等行为。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三)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强化第三方机构行为合规管理和舆情监测,及时处置对本机构业务经营、社会声誉以及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要严防第三方机构出现以下行为:将承接的外包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未经允许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标识等,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销售误导、违规展业;违规向借款人做出承诺、保证或担保等;指示、授意、放任或帮助借款人伪造资料;截留、挪用借款人资金等。
(四)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员工与第三方机构交往管理,严禁员工与第三方机构串谋,通过伪造资料等方式骗取贷款资金;严禁员工在第三方机构兼职;严禁员工收受第三方机构给予的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 严禁员工与第三方机构存在不正常资金往来等。
四、坚持规范透明,维护客户权益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合理控制综合融资成本,并通过网站、公告等适当形式向客户告知直接向本单位申请贷款的程序和息费水平。不得强制要求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机构申办贷款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转嫁本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经营成本;不得以贷收费或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收利息。
(二)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通知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在开展贷款业务时,与小额贷款公司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抵押评估、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对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与第三方合作贷款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和第三方机构风险评估,对存在问题隐患的应及时整改,确保存量业务于2020年底前整改到位,对未能完成整改的存量问题应说明理由并制定整改计划。新增业务应当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
请各单位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排查整改情况、第三方机构合作名单及风险评估情况、存量问题整改计划、《厦门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情况表》(详见附件)一并报送至我局,同时抄送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及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厦门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情况表》,并于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本单位第三方机构合作名单及合作评估情况报告,相应附件及报告同时抄送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及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情况表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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