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算法歧视、误导销售、砍头息!银保监会发布银保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56条
公司动态 曝光台 财经 WEMONEY研究室 · 2022-05-19 03:31:00
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编辑|刘双霞


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银保监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推动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共8章,5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二是关于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三是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信息安全权。


四是关于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以下具体条款需重点关注: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分级授权审批和内部控制措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管控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名单管理机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作事项,设定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标准,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规与风险管理、服务连续性、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安全管控、纠纷解决机制、信息披露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考核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在经营管理中的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应纳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权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总分值的5%。


第二十一条 【披露内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费用、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第三方合作机构参与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明示年化综合息费成本。


第二十四条 【禁止驻点】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进驻营业网点或自营互联网平台,并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自主选择权】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
(二)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四)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五)采用令人误解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平定价】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保障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

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算法歧视。


第二十七条 【公平交易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本机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四)信贷业务中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比例高于同一产品或服务利率水平的100%;
(五)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六)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七)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教育宣传渠道】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手机客户端(App)、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平台】银行保险机构应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痕迹数据对消费者开展未经授权的营销活动。


第四十九条 【监管措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
(四)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部问责;
(五)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六)视情将相关问题在行业范围内发布,或者向社会公布;

(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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