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案件500元起,中邮消费金融192家委外催收候选人曝光
在黑猫平台搜索“中邮消费金融 暴力催收”显示共有644条结果。在中邮消费金融贴吧,网友贴出的截图多为催收短信截图,也有部分类似下方图片这样的“催收函”和“律师函”。
开甲财经注意到,在黑猫平台搜索“中邮消费金融 暴力催收”显示共有644条结果。在中邮消费金融贴吧,网友贴出的截图多为催收短信截图,也有部分类似下方图片这样的“催收函”和“律师函”。开甲财经注意到,抖音号@通正法律·雷哥(长春市通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短视频中表示,暴力催收主要有以下9种情况:1、逾期以后,催收人员对你的亲朋好友进行骚扰,也就是所谓的爆你通讯录;5、在网络平台或其他公共领域擅自曝光你的个人信息;6、上门催收或者去你的单位进行催收,导致你个人名誉受损;8、采用违法的软件对你或者你的家人进行电话或者短信进行轰炸;2021年8月12日,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21年委外催收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21年委外催收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各标段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各标段中标人候选人数量推荐如下:(详见文末附录)根据该公示文件,中邮消费金融192家委外催收候选人中只有2家是律师事务所。据此计算,中邮消费金融192家委外催收候选人中,律师事务所的占比只有1.04%。这也决定了,中邮消费金融的委外催收机构层次不齐。开甲财经注意到, 2021年3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中邮消费金融此前与律师事务合作约定单个案件500元起。不过,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5月11日发布的《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唐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中邮消费金融与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服务委托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1000元。此外,小编翻阅多篇裁判文书发现,中邮消费金融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合作律师事务所包括: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广东红方律师事务所、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有了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中邮消费金融的催收似乎也变得极为顺利。例如,《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9日,被告(许强)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申请“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装修,申请金额200000元,贷款期数48期,借款年化利率为14.04%,逾期滞纳金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50元,按逾期期数收取。具体还款方式为:除第48期应还本息为5469.27元外,其余各期应还本息均为5469.31元。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表》显示:被告逾期起始日为2018年3月10日;截止2019年12月4日,被告尚欠本金169881.54元、利息18993.49元、违约金17370.10元。另查明,原告(中邮消费金融)与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签订《催收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单个案件的基础保底费用为500元/件。原告现已向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元。然而,被告(许强)在庭审中辩称,实欠原告本金121200元。原因在于2017年5月10日,原告将借款200000元划到被告账上,其随即将28800元“砍头息”转账到一个名为陈忠的银行账户,又提取了现金钞票50000元。但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对被告主张的“扣款”事实,原告否认其收取了该78800元。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一、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强于2017年5月9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20年2月19日解除;二、被告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9881.5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从2018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17%的标准计至2020年2月19日止;违约金以当期逾期未还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5%的标准,分别从当期逾期之日计至2020年2月19日;上述结果需扣除被告许强在2018年3月10日后各期实际偿还的利息、违约金且每期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结果。从2020年2月20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合并以169881.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三、被告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注:该案一审由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根据裁判文书记录的还款方式,以IRR公式计算,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4.04%,这与原告(中邮消费金融)记录的借款年利率一致。但如果借款本金按121200元计算,实际借款年率则高达44.85%。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被告(许强)提出的“砍头息”的问题,由于原告(中邮消费金融)予以否认,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调查,直接不支持被告的辩称。一审判决后,上诉人许强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收到借款后向被上诉人职员陈忠支付“砍头息”28800元,应予退还。在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请求调查收款人陈忠收款记录中出现的机构号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以证明其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没有对此发表意见。但二审法院认为,鉴于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忠是被上诉人的职员,并代表被上诉人收取前期利息,故上诉人该项主张没有充分证据,本院不予调查。二审判决后,许强还是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其在二审中依法通过书面申请形式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拟证实机构号为44000784的公司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从而证明案涉借款放贷当天许强被收取了“砍头息”28800元。该证据对查明事实至关重要,二审法院未能依法调查取证,导致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为此,许强请求法院再审本案。遗憾的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许强没有在一审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且没有证据表明许强所述机构号、陈忠为户名的账户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关系,故二审法院未准许调查取证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许强再审申请的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后,无论许强服不服,也只能接受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从上述三个判决结果不难发现,虽然中邮消费金融涉嫌收取“砍头息”,但由于许强无法证明陈忠账户与中邮消费金融的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许强的辩解,即不承认28800元的“砍头息”。一审判决结果第二条显示:中邮消费金融按月利率1.7%标准收取利息,按月利率5%收取违约金。据此计算,中邮消费金融的逾期年利率高达80.4%。不过,一审法院要求中邮消费金融收取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附录:中邮消费金融2021年委外催收192家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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