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宝业绩下滑、罚单乱飞、侵吞7150万分润?母公司回应!
公司动态 财经 移动支付网 · 2022-08-12 10:01:33
2022年7月8日至8月3日期间,不到一个月时间内,上市公司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股价涨幅超过90%,4次达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标准。深交所对此发出关注函,其中涉及亚联发展的第三方支付业务。

2022年7月8日至8月3日期间,不到一个月时间内,上市公司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股价涨幅超过90%,4次达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标准。深交所对此发出关注函,其中涉及亚联发展的第三方支付业务。


首先是第三方支付业绩下滑问题。


早在2016年,亚联发展(曾用名“键桥通讯”)通过重大资产购买,斥资9.45亿元购买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经用名“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5%股权,后者旗下拥有持牌支付机构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 


通过此次交易,亚联发展成功切入第三方支付领域,强化大数据与金融领域布局,成功贴上了“金融科技”标签。 


此后,第三方支付成为亚联发展的营收支柱。亚联发展2021年财报数据显示,无论从行业划分还是产品划分来看,第三方支付、收单服务在近两年为亚联发展的营收贡献都在七成左右。


QQ截图20220812175924.png


2021年,亚联发展营收同比下降41.05%,背后正是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萎缩。报告期内,亚联发展该业务板块实现营业收入13.6亿元,同比下降44.15%。


深交所关注函要求亚联发展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亚联发展在回应时表示,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政策监管风险、业务经营资质续展风险、行业竞争风险、商户及服务商管理风险、因监测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银行卡欺诈风险等。不难发现,这也是以银行卡收单为主业的支付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不少有第三方支付成分的上市公司财报里,类似的风险提示并不罕见。值得注意的是,亚联发展本次风险提示还包括服务商利用营销政策漏洞获取非合规性盈利的风险。通常情况下,为刺激服务商展业积极性,支付机构都会推出大量激励政策,而这其中有可能因为规则设置漏洞被“薅羊毛”,此类情况在行业中并非没有发生过。


其次是开店宝行政处罚问题。


深交所要求亚联发展详细说明开店宝自成立以来受到行政处罚及整改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开店宝的具体影响。作为上市公司,亚联发展是否已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亚联发展回复,开店宝自成立以来累计收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共计17次,累计罚款金额770万元,违法类型包含支付结算、收单管理、反洗钱管理、外包服务商管理等等,详情如下表所示:


QQ截图20220812175916.png


对此,亚联发展表示开店宝已配合控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起涵盖客户准入、日常风险交易监控、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针对核心支付业务的客户全生命周期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


2021年12月22日,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公示信息(2021年12月第三批)》,开店宝成功续展。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均为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行政处罚,通常不触及终止股票上市的重大违法情形。而鉴于机制的建立和续展的顺利通过,亚联发展认为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开店宝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受到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亚联发展则认为开店宝的这些行政处罚事项均未达到披露标准,因此不存在未及时披露与提示风险的情形。从金额来看,确实如此。


根据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关于重大交易金额的披露标准。通常情况下,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等的10%为标准线,行政处罚的金额一旦达到该标准且满足一定的绝对值,才需要披露该行政处罚。


然而即便金额不大的支付机构罚单,也有一些关联的上市公司主动选择公告。


比如今年6月,新三板企业汇元科技发布了关于其全资子公司汇元银通(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互联网支付)收到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彼时,该支付机构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被罚款274.49万元。


同样是今年6月,正在退市的腾邦国际也发布了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全资子公司腾付通(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因未按真实交易场景,未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保存交易信息、未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资质审核制度等等行为,被罚款67万元。


更早前,新大陆、新国都等上市公司,均有因为旗下支付机构收到罚单而发布公告。


如果第三方支付对上市公司而言是重要业务板块,那么行政处罚内容执行相对严格的披露标准或许更为合适。


除了回应深交所问询,亚联发展近日还发布了一则关于浙江即富、开店宝及它们的母公司(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


一家名为“北京即富”的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前述公司偿还经济损失7150万元。 


2018年11月12日,北京即富成立,其中浙江即富出资额为1020万元,出资比例为51%,为北京即富控股股东,北京即富也可理解为开店宝体系内的下级服务商。


2021年6月15日,浙江即富将其持有的北京即富51%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姜岐仑,北京即富与开店宝科技、浙江即富解除了实际控制、股权关系。此后,北京即富发现被告在对其控股期间,利用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持牌机构的优势地位及业务结算流程的便利性,控制北京即富的代理商录入系统,掌控北京即富的财务审批操作,分别于2019年、2020年侵吞北京即富7150万元分润款。


北京即富因此发起诉讼,目前该案已由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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