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贷1.28亿,银行两名员工获刑
公司动态 财经 银行 科技金融在线 · 2022-09-18 00:00:00
利用他人顶名、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男子佟某向辽宁兴城农商银行(下称:兴城农商行)骗取了10笔共计1.28亿元的巨额抵押贷款。


来源 | 科技金融在线


利用他人顶名、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男子佟某向辽宁兴城农商银行(下称:兴城农商行)骗取了10笔共计1.28亿元的巨额抵押贷款。


其中,在该行望海支行骗取7400万元贷款的过程中,作为支行行长的赵某以及信贷员张某,却未对佟某贷款严加核实,明知对方贷款不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具发放贷款的调查报告。


最终,由于二人职责失守,导致兴城农商行被骗贷款无法收回。


对于佟某的骗贷行为以及两名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


 01 

骗取贷款1.28亿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将兴城农商行被一男子骗取上亿元贷款的诸多细节揭露于众。


根据裁定书,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在这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内,男子佟某从兴城农商行下属的药王支行、碱厂支行、望海支行,共计骗取抵押贷款10笔,骗贷总额达1.28亿元。



要知道,如果没有足额的抵押物,从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非易事。那么佟某究竟是通过何种手段,从银行骗得如此数目巨大的抵押贷款呢?


裁定书显示,佟某骗取贷款的作案手段,是在兴城市碱厂乡一下辖村内,采取虚构建设大棚基数、多贷款少建棚、陋建棚等等方法,以当地乡政府根据兴城农商行的函而开具的大棚物权证为抵押,向兴城农商行实施骗贷行为。


其中,佟某利用两位顶名人的名义,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兴城农商行药王支行骗取贷款1260万元;利用名下企业果蔬种植合作社的名义,以借新还旧方式从兴城农商行碱厂支行骗取贷款4140万元。


除此之外,在兴城农商行望海支行,佟某利用名下两家果蔬种植合作社及两位顶名人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在未建先批的情况下,骗取该支行贷款74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骗取上述1.28亿元贷款的抵押物为448个大棚物权证,而佟某本应建448座大棚,但实际只建了279座。


 02 

虚增抵押物价值


对于一家地方性农商行而言,1.28亿元不是一笔小数目。既然是抵押贷款,那佟某骗贷所用的抵押物究竟价值几何呢?


据评估机构评估,佟某骗取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约3131.5万元,抵押物土地经营权价值约为236.39万元。


也就是说,所用抵押物合计约3367.89万元。


价值3300万元出头的抵押物,居然能撬动高达上亿元的银行贷款?佟某究竟使用了何种“魔力”?


经查,为规避银行的相关贷款申请规定,以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佟某先是成立了以自己或让他人担任法人的诸多果蔬合作社,利用合作社或他人顶名的名义向银行进行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佟某以大棚物权证作为抵押,事实上该抵押权形同虚设,并不符合相关贷款规定。同时,佟某还虚构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比如虚构借款人的月收入、虚构房屋产权等等,以此来进行欺骗,达到自己的骗贷目的。


而在贷款评估环节,为了让评估价格符合事先设定的贷款数额,佟某授意评估人员将价格故意做高,从而虚增抵押物价值。


一系列骚操作之后,将从银行成功骗取的贷款,只将一部分用于建设大棚,而其余部分则被佟某转移到自己实际控制的一家金属公司,改变贷款的实际用途。


佟某骗取贷款的行为,导致兴城农商行的信贷资金遭遇巨大风险,贷款最终形成不良,法院指出“给该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此外,裁定书显示,贷款发生时,佟某仅偿还兴城农商行贷款本金约2.57万元,利息1513.72万元,总计不过1516.28万元。


而其余贷款,佟某均无法偿还,最终造成兴城农商行损失约7915.83万元。


法院认为,佟某以顶名贷款、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佟某因此获刑6年,处罚金50万元。


 03 

两银行员工获刑


众所周知,从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从贷前、贷中、贷后一直到贷款用途的跟踪,都有着一套非常严密的审查机制和流程。


佟某如此巨额的贷款以及弄虚作假的资料,要不是银行内部人员的“配合”或“疏忽”,其骗贷行为很难得逞。


果如所料,据裁定书显示,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佟某在兴城农商行望海支行骗取7400万元贷款的过程中,该支行两名工作人员就存在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发放的这一大笔贷款到期无法收回。


经查,彼时赵某是兴城农商行望海支行行长,是贷款调查主责任人,负有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风险度的职责。


而张某是该支行信贷员,是贷款调查经办责任人,主要负责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并核实抵押物情况。


然而,此二人在履职过程中,明知佟某以大棚物权证为抵押不符规定,明知借款资料中的资信以及还款能力与实际严重不符且存在顶名贷款情形,却仍然向佟某出具发放贷款的调查报告。


法院认为,赵某和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佟某,却不进行贷前核实,仍以他人名义向其发放顶名贷款,二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于是,赵某和张某二人被法院分别判刑3年,处罚金各10万元。


不过,佟某、赵某以及张某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不服气,于是纷纷提起上诉。


其中,张某及其辩护人在上诉中辩护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不构成犯罪,是兴城农商行明知大棚不存在,主动帮助佟某获得虚开的大棚物权证,是农商行违规操作,造成违法放贷的后果。请求改判上诉人张某无罪。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三人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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