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分公司一员工因涉毒被判刑1年
互联网
金融虎 · 2017-02-16 13:02:15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善林金融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金融虎讯 2月16日消息,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发布“(2016)津0105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善林金融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10月28日15时许,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建昌道派出所接他人举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线索后,于当日21时许前往本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善林金融”店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民警现场从被告人李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袋;从其驾驶的牌照号为津H×××××红色大众速腾牌小型汽车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袋、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盒。经当场称量及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可疑物共重17.42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资料显示,被告人李某某并非初犯,其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是累犯,同时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历史上具有其他前科记录,但并未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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