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章骗了诺亚35亿,诺亚起诉京东做“替罪羊”?
公司动态 曝光台 财经 消金财经 · 2023-11-27 05:28:59
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京东和诺亚财富的重大诉讼。诺亚财富旗下上海歌斐和自言汽车对承兴和京东提起诉讼,要求京东支付高达35亿元的巨额赔偿。通过私刻印章、伪造购销合同等方式,虚构了大量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被记录在“承兴系”公司的财务数据中,并被用来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11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京东和诺亚财富的重大诉讼。诺亚财富旗下上海歌斐和自言汽车对承兴和京东提起诉讼,要求京东支付高达35亿元的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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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四年前的一起诈骗案,涉及罗静控制的“承兴系”公司与京东、苏宁等企业的供应链贸易。

罗静是一位来自香港的女老板,控制了多家上市公司和贸易公司,被誉为“承兴系”。然而,由于伪造合同骗取融资,她的实际控制人罗静在2019年被上海市公安局拘留。2022年11月,罗静因犯合同诈骗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妹妹罗岚也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其余涉案员工被判三年至八年不等。

在这起诈骗案中,罗静控制的“承兴系”公司利用其与京东、苏宁等企业的供应链贸易背景,通过私刻印章、伪造购销合同等方式,虚构了大量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被记录在“承兴系”公司的财务数据中,并被用来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然而,这些应收账款都是虚假的,导致“承兴系”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损失。在这一过程中,罗静等人还通过注册网银在线广东公司来冒充京东的网银在线(北京)有限公司,并租用服务器搞了一个假的京东供应商系统平台。

他们还安排多名员工冒充上游供应商、合作方员工,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接洽并夸大介绍。为了进一步欺骗金融机构,罗静等人还向京东和苏宁发送了伪造的应收账款确认函,但这些邮件被截留下来,并由假冒京东和苏宁身份的人冒充公司员工进行回复。

通过这些手段,“承兴系”公司成功骗取了多家金融机构的信任,获得了高达300多亿元的融资。然而,由于投资失败和财务状况恶化,最终有88亿元的债务无法偿还,给多家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中包括湘财证券损失9亿余元、摩山保理损失27亿余元、云南信托损失15亿余元、上海歌斐损失34亿余元和安徽众信损失0.99亿元。

在这次诉讼中,诺亚财富旗下的上海歌斐和自言汽车认为京东应该对“承兴系”公司的诈骗行为负责,因为京东未能尽到审慎审查和监督义务,导致其遭受了巨大损失。根据相关证据和资料,上海歌斐和自言汽车要求京东支付35亿元的赔偿金,以弥补因京东的过失导致的损失。

承兴案”刑事判决书确认,通过印章鉴定、录像调取、多份供词等方式印证,京东公司、苏宁公司未与承兴系公司签订案件所涉底层购销合同,而是“承兴系”人员通过伪造印章及相关购销合同等底层资料,虚构了两家公司的应收款债权,并以此诱骗各被害单位进行融资合作。

华商律所刘凯律师表示,目前已知条件,京东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另有法律界人士同样认为京东属于“躺枪”,不存在过错,类似情形法院对案件进行基本审查后,原本可能不会受理,当然,本案情况特殊,是受理之后刑案才出的判决结果,但此情况下,如果歌斐一方不能提供额外有力证据,也难以胜诉。

对于目前案件的焦点,京东是否有场所、人员管理的过错,远泽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陈宇律师分析称,“个人认为京东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客观而言,诺亚系公司的损失系罗静系相关犯罪行为、侵权行为导致,京东给访客提供访客码,会客区供访客暂留等,我认为均是日常生活中可以理解的中立性行为,而非侵权行为或帮助侵权的行为。相反,京东也是罗静系“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受害方。故即便从侵权角度,我个人亦认为京东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2022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还曾发布一个类似案例——霍尔果斯新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新骏保理”)诉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易购”)等保理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件中,苏宁易购上游供应商智宝公司,同样通过伪造合同、假扮苏宁员工、在苏宁对供应商开放公共会议室中进行商谈等措施,骗取新骏保理信任,签订相关合同。

最终,对于新骏保理公司要求苏宁易购承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大单采购合同》项下合同债务的诉求,上海金融法院不予支持。上海金融法院强调,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是保理合同缔约前提。

当存在虚构应收账款债权时,应审查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构成共同虚构的合意。若债权人单方虚构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不承担保理合同项下责任。

在供应链业务中,虚假贸易是供应链金融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通常供应链上的某个企业通过伪造合同、印章等方式骗取金融机构的融资,而现实业务中很多金融机构对于贸易真实性、物流、信息流等方式尽职调查不充分,只关注融资人的股东背景或者担保情况,导致虚假贸易产生,最后如果融资人财务恶化就会出现“承兴系”这样的情况。

金融机构防范虚假贸易风险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尽职调查,包括对核心企业、供应商、交易合同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评估。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此外,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供应链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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