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联合人寿新疆喀什中心支公司5名代理人被罚,原因是非父母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不符合规定的人身保险。”
最近,中华联合人寿新疆喀什中心支公司5名代理人被合计罚款2.2万,金额虽然不大,但是被处罚的原因仍然值得所有保险代理人警醒。
处罚公告显示,这5人被罚的原因都是“欺骗保险人,致使非父母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不符合规定的人身保险。”
非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不符合规定的人身保险事项”,一般都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俗称“死亡保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本身很容易遭受危险。为他们投死亡保险,可能会有人故意制造死亡的保险事故来赚取保险金。
所以《保险法》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和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作了严格的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考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一般不会为赚取保险金而有意制造自己未成年子女死亡的保险事故,所以,是允许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这种保险。但为了防止万一,保险法仍然从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上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了疾病以外的风险,还有失踪和自杀等风险,如果是非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投保,将会大大提高风险概率。
被“诟病的”条款背后是血淋淋的案件。
因为保险的特殊性,小投入可能换来巨大回报,于是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来牟取暴利。
此前就有媒体报道,领养家庭给孩子投保了高额的人寿保险,结果仅仅两个月后孩子就意外死亡。
2016年,甘肃一男子孟某为聋哑乞丐投高额保费,然后将其杀害,企图冒充其父亲骗保。
都说“虎毒不食子”,但就是极少一部分亲生父母,有时候也丧心病狂、心如毒蝎。
贵州毕节人周某与现任女友发生矛盾,竟归罪到自己与前妻生的年仅7岁的儿子身上。2016年,周某为儿子投了巨额保费,1个月后用被子将儿子活活捂死,还伪造煤气中毒假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安全,2015年,原保监会就出台文件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立此类保险合同前,不但应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政策规定,还要查询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类似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规定限额进行承保。
事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的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安全,对这类保险,保险代理人理应高度重视,绝不能踩这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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