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东莞证券、中信证券同日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中金公司两周内被罚3次
实时观察 财经 监管 公司动态 金融虎网 · 2024-05-11 08:10:37
日前,因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存在问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存在问题两周内第3次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在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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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虎讯 5月11日消息,日前,因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存在问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存在问题两周内第3次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在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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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经查,中金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存在因操作风险造成流动性缺口、违规提供通道服务、同日反向交易未列明决策依据、产品账户间互相发生交易等问题。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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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管理办法》要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据此前了解,2024年4月26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称,经查,中金公司合规管理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相关证券业务;二是多名员工曾存在买卖股票、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公司对员工行为监测监控不到位。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4年4月3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中金公司存在自营和投顾账户间发生交易,利益冲突管理不到位,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不审慎,对子公司业务和投资行为管理不到位,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责令中金公司就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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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5月10日,广东证监局还发布《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称,经查,东莞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两方面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东莞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对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二是未按规定完整填报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处罚依据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姚根发、杨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及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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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1号》称,经查,中信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四方面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中信证券作为泉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二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船舱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四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


处罚依据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凌鹏、浦瑞航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及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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