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虎讯 3月13日消息,浙江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浙江证监局核查,浙商证券存在多方面问题。在托管业务领域,个别核心业务岗位人员不具备规定的2年托管业务从业经验;托管业务办公场所存在未完善的情形;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有待健全;对托管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管理也存在不健全之处,这些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的多项条款。

此外,浙商证券在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上也存在漏洞,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情形,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要求浙商证券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各项业务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和问责报告。
同时,浙商证券若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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