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虎讯 6月1日消息,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上海证监局核查,光大证券存在多项违规情形。在境外子公司管理方面,该公司未对境外子公司相关议案履行公司层面的集体讨论程序,同时也未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境外业务规范运作对于证券公司拓展国际业务版图、防控风险至关重要,此类程序的缺失可能为公司境外业务开展埋下隐患。

在业务利益冲突防范上,光大证券未能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研究报告作为投资者重要的决策参考之一,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是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环节,利益冲突防范不力可能影响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依据《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这一措施虽并非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但也向市场传递出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公司合规运营的高度重视,警示光大证券以及行业内其他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
此外,上海证监局明确告知光大证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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